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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卫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卫,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卫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分局于同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卫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陈卫与郑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各自出资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万元,共同购买麻将机、租赁重庆市渝北区“鲁能星城”七街区9栋2-2、9栋3-2用于开设赌场。由陈卫主要负责记筹码牌数量、“凑角”,郑某某主要负责记账、后勤,李某某主要负责收钱、换筹码牌,三人分别联系赌客,通过每天设早、中、晚、夜四场,以打“倒倒胡”麻将、“成都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桌抽取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向赌客抽头渔利。至2019年1月10日陈卫退出该赌场时,该赌场共抽头渔利331000元,陈卫从中获得赃款2.9万元左右。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卫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交易明细、账本盈利汇总表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等16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卫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刑事案件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卫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卫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卫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兵

检察官助理:窦启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卫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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