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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卫龙盗窃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卫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里**号。2009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卫龙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卫龙于2020年7月19日,在本区**街道**社区**公园,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使用热感指纹膜套取其右手食指指纹。同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卫龙在上述地点,趁被害人李某某上厕所之机,利用事先套取的被害人李某某右手食指指纹打开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微信,通过向自己微信帐号转账的方式,盗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

2、被告人陈卫龙于2020年7月29日21时许,在本区**街道**社区**公园,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之机,在被害人李某某手机上操作退出微信登陆,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期间,通过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获得登陆微信的验证码后成功在自己手机上登陆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以向自己微信账号发送红包的方式,盗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820元。

3、被告人陈卫龙于2020年7月30日8时许,使用其手机登录的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向自己的微信帐号发送红包的方式,盗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00元。

4、被告人陈卫龙于2020年7月31日8时许,采取上述同样方式,盗窃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50元。

计被告人陈卫龙盗窃作案4次,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97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卫龙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卫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卫龙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卫龙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卫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卫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健民

检察官助理:邓晓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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