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陈历璜,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5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历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历璜多次窜至新化县、隆回县等地小卖部盗窃财物,具体如下:
1、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历璜窜至隆回县**站**市场对面彭某某经营的小卖部,以买黄芙蓉王香烟为名,趁彭某某拿其它烟、酒之际,以事先准备好的假黄芙蓉王香烟(里边全是用卫生纸塞满的空烟盒)调换彭某某店内一条价值218元人民币的黄芙蓉王香烟,并将真香烟盗走。
2、2018年1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陈历璜窜至新化县**镇**村罗某乙的小卖部,趁罗某乙拿其它烟、酒之际,以事先准备好的假黄芙蓉王香烟(里边全是用卫生纸塞满的空烟盒)调换了罗某乙店内一条价值230元人民币的黄芙蓉王香烟,并将真香烟盗走。
3、2019年0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陈历璜窜至**镇**村(****小区旁)郭某某的商店内,将店内的两包槟榔、一条黄嘴芙蓉王香烟盗走。
4、2019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陈历璜窜至隆回县**镇***局对面罗某丙经营的“**商行”商店,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罗某乙、郭某某、罗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历璜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历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历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历璜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杨某某、罗某甲。
4.被害人:彭某某、罗某乙、郭某某、罗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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