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历辉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于2019年8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陈历辉和同案犯陈某甲(二审中)两兄弟与谭某甲(已判决,二审中)有赌场利益纷争。2017年12月6日18时许,谭某甲纠集戴某某(已判决)、罗某某(在逃)三人携带砍刀、甩棍等凶器前往湖南省新邵县**镇,到陈历辉的麻将馆挑事。谭某甲的同伙王某某(二审中)电话告知了陈历辉。陈历辉立即电话告知其弟陈某甲,陈某甲立即电话纠集刘某甲、李某甲、谭某乙、陈某乙(均二审中)以及李某乙(已判决)来陈历辉的麻将馆,帮助斗殴。陈某甲从麻将馆里拿出凶器分发给前来帮助斗殴的人员,陈历辉和陈某甲指使他们对来闹事的谭某甲“往死里打”。当晚19时许,谭某甲、陈某甲双方人员在湖南省新邵县**镇汽车站岔路口相遇并械斗,谭某甲、戴某某、罗某某以及李某乙在械斗中受伤。经鉴定,戴某某和谭某甲的刀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证明、门诊病人费用清单、临时检查报告单、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杨某某、谭某乙、潘某某、陈某丙、刘某乙、胡某某、谭某甲、戴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吴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历辉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李某乙、陈某甲、刘某甲、李某甲、陈某乙、谭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 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陈历辉于2016年6月份以来租赁了杨某某位于湖南省新邵县**镇汽车站后的一间门面经营麻将馆,供他人进行打“字牌”、“麻将”、“千分”、“炸弹”、“炸金花”等赌博活动。吴某乙、吴某丙、孙某某、李某丙、彭某某、谭某丁、刘某丙等人经常在该麻将馆赌博,陈历辉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8000元以上,金额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孙某某、李某丙、彭某某、谭某丁、刘某丙、杨某某、谭某乙、潘某某、陈某丙、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历辉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历辉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陈历辉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历辉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石东明
附:
1.被告人陈历辉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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