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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历辉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陈历辉,男,外号“四毛”,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网上追逃,于2019年3月3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4月3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被本院审查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历辉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于2019年8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陈历辉和同案犯陈某甲(二审中)两兄弟与谭某甲(已判决,二审中)有赌场利益纷争。2017年12月6日18时许,谭某甲纠集戴某某(已判决)、罗某某(在逃)三人携带砍刀、甩棍等凶器前往湖南省新邵县**镇,到陈历辉的麻将馆挑事。谭某甲的同伙王某某(二审中)电话告知了陈历辉。陈历辉立即电话告知其弟陈某甲,陈某甲立即电话纠集刘某甲、李某甲、谭某乙、陈某乙(均二审中)以及李某乙(已判决)来陈历辉的麻将馆,帮助斗殴。陈某甲从麻将馆里拿出凶器分发给前来帮助斗殴的人员,陈历辉和陈某甲指使他们对来闹事的谭某甲“往死里打”。当晚19时许,谭某甲、陈某甲双方人员在湖南省新邵县**镇汽车站岔路口相遇并械斗,谭某甲、戴某某、罗某某以及李某乙在械斗中受伤。经鉴定,戴某某和谭某甲的刀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证明门诊病人费用清单临时检查报告单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杨某某谭某乙潘某某陈某丙刘某乙胡某某谭某甲戴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吴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历辉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李某乙陈某甲刘某甲李某甲陈某乙谭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 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陈历辉于2016年6月份以来租赁了杨某某位于湖南省新邵县**镇汽车站后的一间门面经营麻将馆,供他人进行打“字牌”、“麻将”、“千分”、“炸弹”、“炸金花”等赌博活动。吴某乙、吴某丙、孙某某、李某丙、彭某某、谭某丁、刘某丙等人经常在该麻将馆赌博,陈历辉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8000元以上,金额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孙某某李某丙彭某某谭某丁刘某丙杨某某谭某乙潘某某陈某丙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历辉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历辉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陈历辉开设赌场非法牟利,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历辉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东明

2019年10月10

附:

1.被告人陈历辉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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