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陈厚全,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2011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厚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0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厚全来到西安市雁塔区西安美术学院东门对面一路边处,趁被害人庞某某行走不备之机,盗走庞某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vivo”牌Z3型6GB+128GB粉色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整。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厚全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西安女子医院门口处,趁被害人杨某某准备骑行共享单车之机,盗走杨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荣耀”牌Play型4GB+64GB蓝色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当日,被告人陈厚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整。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色镊子一把;
2.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书及结论通知书等;
3.被害人庞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厚全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厚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厚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厚全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定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厚全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物证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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