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陈厚渝,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定安县人,现住海口市琼山区**村**路**号**房,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仁海,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厚渝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陈厚渝利用“闲聊”APP建赌博群,在群内召集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陈厚渝在“天天爱海南麻将”APP低价购买“房卡”,将“房卡”发送至“闲聊”APP的赌博群,群内的赌客利用“房卡”进入“天天爱海南麻将”APP的“房间”内打麻将或者打扑克牌。赌客打完牌后在闲聊APP群内以发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陈厚渝每次收取赢家人民币1.5元、3元不等的房费,从中赚取房费的差价抽头渔利,共计获利人民币856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到案经过、闲聊APP的群聊截图、闲聊APP收取红包统计表、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厚渝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厚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厚渝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达到人民币85657.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厚渝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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