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陈友孝,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暂住本市樟木头镇**村**巷**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健锋,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友孝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2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4日、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友孝与被害人李某甲(女,殁年54岁,四川省三台县人)在本市樟木头镇**村**巷**号同居,二人关系紧张,时有口角。2018年8月6日16时许,陈友孝在上述出租屋内一边喝酒一边与李某甲之子李某乙聊天,期间因琐事与李某甲发生争吵,李某乙见状外出找人劝解。陈友孝、李某甲继续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甲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扔向陈友孝,菜刀砸中陈友孝左手致其左手虎口受伤流血。陈友孝十分生气,随即捡起菜刀朝李某甲的头面部、颈部等处乱砍多刀,致李某甲倒地失去反应,后逃离现场。当日19时50分许,120急救医生接报后赶至现场,证实李某甲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符合被锐器多次砍击头面颈部致头皮、颈部肌肉、左颈内外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菜刀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抓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友孝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孝无视国法,因小事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谋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陈友孝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件材料共六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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