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区**镇**村**组**号。2009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0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决)至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黄家店村麻源太保庙路边,欲盗窃路边麻源村民小组安置的变压器,破坏后发现里面是铝线不值钱后放弃。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破坏变压器价值17400元(人民币,下同)。
2、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某某至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龙安村,将一烤烟房对面的漳墩镇供电所安置的变压器内铜线盗走后运至福州出售,得款3528元。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变压器价值3900元。
3、2019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三明市将乐县万安镇福建利农农业技术三明有限公司C区公路旁欲盗窃路边公司安置的变压器,破坏后发现里面是铝线不值钱后放弃。经鉴定,被破坏价值为4081元。
2019年1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郢南镇郢南路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截图、户籍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鄢继灯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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