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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友梦诈骗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陈友梦,女,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号,住海口市美兰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10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友梦涉嫌诈骗,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友梦谎称自己是中国**(海南)国际旅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员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对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称自己可以为他们办理挂靠海南**补缴社保、缴纳医保、疫情补助等各项保险手续。陈友梦自行从淘宝网购买“中国**(海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海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等公章,并委托美兰区**岛**图文快印店伪造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表》、《基本医疗个人账户全部划账清单》等文件,制作虚假合同、收据、参保缴费凭证等单位参保材料欺骗被害人,以缴纳各项保险金、激活账户等名义收取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吴某某、叶某某、郑某丙、刘某某交付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1.23万元。

1.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10日,收取郑某甲交纳的人民币共17.48万元。

2.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4日,收取郑某乙交纳的人民币共23.5万元;2020年4月24日,陈友梦以保险返还为由将人民币1万元转账至郑某乙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中。

3.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收取吴某某交纳的人民币共17.53万元。

4.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8月14日,收取叶某某交纳的人民币共16.46万元;2020年8月8日,陈友梦以海南**补贴为由向叶某某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800元。

5.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8月15日,收取郑某丙交纳的人民币共24.14万元;2020年8月5日,陈友梦向郑某丙的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共5万元。

6.2020年7月27日,收取刘某某交纳人民币共8.2万元。

陈友梦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友梦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扣押其OPPO手机一部、农村商业信用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虚假参保缴费凭证材料,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情况,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陈友梦参加网络赌博网站截图等书证;

证人罗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吴某某、叶某某、郑某丙、刘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被告人陈友梦的供述及辩解;

辨认笔录、指认相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友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为他人挂靠公司办理缴纳各项保险为由,骗取六名被害人人民币101.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友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友梦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洪

书记员: 赵彩彤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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