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陈友花,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清市**街道**村**小区**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3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11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三百元;因赌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二百元;因赌博,于2020年4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友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陈友花到福清市**街道**村**路**号**房间,使用一张塑料卡片打开房门,盗走被害人康某某的华为手机1部。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13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陈友花在福清市**街道**村**小区**号楼**室被抓获。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陈友花家人赔偿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1350元,康某某对陈友花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专用票据、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友花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监控截图、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花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7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友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友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友花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友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友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检察官助理:温小燕
2020年1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陈友花现监视居住于福清市**街道**村**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85011****。
2.卷宗2册共计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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