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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友英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陈友英,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盗窃,于2020年9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友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4日晚,被告人陈友英到福清市**街道**街**号楼**座柴火间外走廊,盗走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华艺牌电动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2、2020年9月26日晚,被告人陈友英到福清市**街道**巷子内,盗走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广达牌电动车。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28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陈友英在福清市**镇**村路段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陈友英处扣押到上述车辆,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两辆;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购车发票、车辆保险单、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友英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友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友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友英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友英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检察官助理:刘晨雨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友英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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