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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双、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陈双,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86********,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镇街道**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6年9月3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双、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双、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双、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9日,被告人陈双、王某甲分别至盱眙县鲍集镇铁营村、何岗村和明光市古沛镇高王村等地,先后盗窃被害人许某某等人人民币115元和1部手机、4箱白酒等物品。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2524.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陈双、王某甲至盱眙县**镇**村被害人许某某住处,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家中人民币15元和1台笔记本电脑、若干化妆品(电脑、化妆品价格无法鉴定)盗走;

2.2020年9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陈双、王某甲至盱眙县**镇**村**组被害人陈某某家门前,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赵某某放在电动车挡风口袋内的1部VIVO牌手机及手机外壳内的100元现金盗走。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4.4元;

3.2020年9月9日晚,被告人陈双、王某甲至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害人桑某某家,采取破窗的方式,将被害人家中1箱古井贡(年份原浆)白酒、3箱洋河大曲白酒和1箱高白酒盗走。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1元。

被告人陈双、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陈某某、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双、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盱眙县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双、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双、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双、王某甲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双、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双、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双、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木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双、王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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