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陈发东,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镇**村**号。被告人陈发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9月4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5月22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3月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发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发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发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发东,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发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陈发东先后至高邮市**路**区**栋**单元**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入户盗窃,均未窃得财物。被告人陈发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陈发东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发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发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发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发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发东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友明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发东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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