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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发军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陈发军,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号,无固定职业。2002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发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发军来到贵阳市南明区**路**巷子内,趁无人之际,采取“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并逃离现场。2020年7月20日,民警在贵阳花溪区**村将被告人陈发军抓获,并查获该辆摩托车,后将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罗某某。经物价部门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发军的供述;

4.鉴定意见:涉案摩托车物价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等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发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53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发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发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发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  史勇

2020年9月28日 

附:一、被告人陈发军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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