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发林,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无职业,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才秀,江西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发林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被害人阳某某因搭乘被告人陈发林的汽车前往宜春火车站认识并互加微信。
2019年10月1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发林开车(车牌为赣******)至江西*********学院接被害人阳某某,将其带至一桥下,陈发林反锁车门,恐吓、威胁阳某某脱光衣服及裤子,不顾阳某某的反对强行亲吻、抚摸她的乳房、舔她阴蒂、用手指扣她阴道、用阴茎在她的外阴道摩擦,拍摄被害人裸照。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陈发林发信息及裸照威胁阳某某让她到吉安长途汽车站附近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陈发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录制了阳某某帮其口交的视频。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发林发信息及裸照威胁阳某某让她到江西*********学院对面的宾馆发生性关系,陈发林录制了他与阳某某的发生性关系的视频。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发林发信息威胁阳某某到江西*********学院对面宾馆发生性关系,陈发林坐车来到江西*********学院时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发林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发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林违背妇女意志,胁迫被害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发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发林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华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发林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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