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发祥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陈发祥,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72********,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普洱市江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江城县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发祥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江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0月22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05时55分,江城县边境管理大队联合查缉组,在江城县国道219线曼滩村红砖厂岔路口处公开查缉,一辆无牌照的黑色摩托车和一辆车牌为云******的红色摩托车前后向查缉地点驶来,执勤人员在对无牌照黑色摩托车进行检查时,被告人陈发祥骑红色摩托车强行冲卡被执勤人员拦停,被告人陈发祥下车逃跑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陈发祥驾驶的红色摩托车货架上查获用绿色“乐堡”啤酒纸箱装的毒品鸦片3坨净重7897克,平均含量10.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笔录、提取毒品笔录、提取毒品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陈发祥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现场图;6、视听资料:光盘14张。被告人陈发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意,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祥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发祥无期徒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速萍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发祥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

3.扣押的毒品鸦片7897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江城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鉴定意见通知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