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发裕,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9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发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发裕从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住处步行出发,途经乾龙路、东乾路、贵溪洋规划八路至贵溪洋新村小区,沿途通过徒手拉开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现金。具体如下:
1.在乾龙路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的浙******车内现金20元。
2.在乾龙路段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此的闽******车内现金20元。
3.在东乾路段窃得被害人谭某某停放于此的闽******车内现金20元。
4.在贵溪洋规划八路路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闽******车内现金20元。
5.在贵溪洋新村小区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闽******车内现金3000元。
2020年7月13日,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民警持传唤证至被告人陈发裕住处,将其书面传唤至该局执法办案中心。被告人陈发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徐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发裕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5.电子数据: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发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发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发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发裕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晶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发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