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吉,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四川省江安县**镇**街。因犯容留卖淫罪,2013年5月20日被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元,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3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江安县人,住江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2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2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道**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2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鸿,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2014年7月2日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9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吉、王某甲、杨某某、杨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7时至16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陈吉、杨鸿、杨某某利用李某某庆祝生日之机,组织赌博活动,通过使用违法机具作弊,操控输赢走向,对李某某、涂某某等人实施诈骗,非法获利10000元。
2.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陈吉、杨鸿、杨某某邀约李某某、袁某某等人在袁某某经营店铺内聚餐,并在聚餐后组织赌博活动。在赌博过程中使用违法机具作弊,操控输赢走向,对李某某、袁某某等人实施诈骗,非法获利2000元。
3.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陈吉、杨鸿、王某甲、杨某某邀约朋友聚餐,并在聚餐后组织赌博活动。在赌博过程,使用违法机具作弊,操控输赢走向,对冯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导致冯某某欠上述被告人债务7000元。
4.2019年11月4日6时左右至10时,被告人王某甲、陈吉、杨鸿、杨某某,邀约丁某甲、童某甲、童某乙等人聚餐,并在聚餐后组织赌博活动。在赌博过程中使用违法机具作弊,操控输赢走向,对丁某某、童某甲、童某乙等人实施诈骗,非法获利15000元。
5.2019年 11月7日8时至11月8日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陈吉、杨某某等人与丁某乙、王某乙等人聚餐,聚餐后前往长宁县“尚饮茶坊”组织上述人员及周某某、赵某某进行赌博活动,在赌博过程中使用违法机具作弊,操控输赢走向,对上述人员实施诈骗,非法获利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吉、王某甲、杨某某、杨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吉、王某甲、杨某某、杨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吉、王某甲、杨某某、杨鸿的刑事责任。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犯罪事实,因被告人陈吉、王某甲、杨某某、杨鸿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吉、杨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吉、杨鸿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宏风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吉、王某甲、杨某某、杨鸿现羁押在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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