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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吉茂、岳阳琼等诈骗案)_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吉茂,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大道**号。2008年因犯赌博罪被雅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岳阳琼,女,197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1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宝兴县人,住四川省宝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泽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9********,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号。2019年4、9月,因吸食毒品被汉源县公安局各行政拘留14日,2019年9月19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侯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吉茂、胡泽龙、梁某某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13日以被告人岳阳琼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岳阳琼、胡泽龙、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 月22日,被告人岳阳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支付定金后,以28万余元价格赊账购买奥迪A6 轿车1辆过户登记其户名(牌照号川TK****)。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陈吉茂个人借款188050元给被告人岳阳琼用于支付购车款。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岳阳琼与安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后与浙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安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补充协议借款199000元。2017年9月4日,被告人岳阳琼收到浙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187350元,用于偿还陈吉茂的个人借款。其后,被告人岳阳琼为结清购车欠款,准备出售川TK****号奥迪A6 轿车时,被陈吉茂发现后将该轿车扣押。数日后,被告人岳阳琼要求取回该车,陈吉茂以岳阳琼尚未还清其借款、手续费、利息、拖车费、违约金等共计26万余元为由予以拒绝。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陈吉茂为获取非法利益,与岳阳琼共谋不偿还浙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陈吉茂私自以安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名义向岳阳琼出具已结清个人汽车贷款的虚假证明等手续,委托他人与岳阳琼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解除该奥迪A6 轿车抵押给安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登记,后要求岳阳琼向其他公司用奥迪A6轿车抵押借款用于偿还向其个人借款,并安排被告人胡泽龙等人带着岳阳琼到乐山等处借款未果。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吉茂指使被告人岳阳琼以川TK****号奥迪A6轿车机动车牌证丢失为由,重新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2017年11月28日左右,被告人陈吉茂安排被告人胡泽龙等人带着岳阳琼来到**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用该奥迪A6轿车作抵押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登记后,借款191200元。后被告人岳阳琼实际收到借款181952后,通过微信转账2 万元给其儿子,回雅安将剩余161800元转给陈吉茂。被告人陈吉茂收款时,发现岳阳琼多取走10000元,与胡泽龙一起对岳阳琼实施殴打,岳阳琼被迫再转给陈吉茂10000元。陈吉茂继续将奥迪A6轿车扣押,并安排胡泽龙寻找能够抵押借款的人。事隔几日,被告人胡泽龙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人梁某某,其有一辆奥迪A6轿车已抵押贷款,要在汉源做质押借款,办成功可抽利差。被告人梁某某得知后,通过他人联系到汉源县**镇**村**组王某某可做质押借款并告知胡泽龙。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胡泽龙、岳阳琼、梁某某一起找到王某某,向其隐瞒了奥迪A6轿车已抵押贷款并抵押登记,未还款的事实,以买卖形式向其质押该车,并交付该车已解除抵押机动车辆登记证,与王某某签订合同借款160000元。当日,被告人岳阳琼收到150400元借款后,被告人陈吉茂分得130400元,岳阳琼分得10000元,胡泽龙分得7300元,梁某某分得2700元。2018年1月3日,王某某将该奥迪A6轿车借与他人使用中丢失,向汉源县公安局报案该车被盗。汉源县公安局受案后,在**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追查到该奥迪A6轿车。直至上述借款到期,岳阳琼仍未归还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受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辩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阳琼、胡泽龙、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吉茂、岳阳琼、胡泽龙、梁某某以非有占有为目的,伙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中:被告人陈吉茂、岳阳琼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泽龙、梁某某骗取数额巨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吉茂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岳阳琼、胡泽龙、梁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岳阳琼、胡泽龙、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岳阳琼、胡泽龙、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毓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吉茂、胡泽龙现押于汉源县看守所;被告人岳阳琼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在汉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强制禁毒,已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附带民事诉状(逝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量刑建议书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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