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向阳,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9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钢结构安装工,住宜兴市**街道**小区车库(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被告人陈向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4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月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0月9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向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向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向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向阳,听取了被害人蒋某某和被告人陈向阳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向阳在宜兴市**街道**村路**号门口,趁无人之机,拉开被害人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汽车车门,窃得车内黄金吊坠1个、行李箱1个、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T恤衫及长裤各1件。经鉴定,赃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580元。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陈向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上述赃物已全部被公安机关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向阳的供述;
4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向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向阳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誉涛
代理检察员:李鹏飞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向阳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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