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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启华、郭洪全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45

    被告人陈启华,男,196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6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号。2019325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29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郭洪全,男,193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3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安岳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2019326日因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启华、郭洪全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6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同年9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陈启华、郭洪全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牟利,约定陈启华负责提供资金和制造,郭洪全负责购买麻黄素和所制毒品销售,之后陈启华向郭洪全提供了9万元毒资。同年3月上旬,郭洪全因资金不足,以赊帐方式从“二嫂”(另案处理)处购买了8公斤麻黄素。同年319日下午,陈启华从郭洪全处拿到麻黄素后,在陈某甲不知情情况下,乘坐其所驾A*****现代车将制毒工具和原料等从成都市金牛区运至乐至县通旅镇乐阳桥村一废弃房屋处进行毒品粗加工(俗称“放烟子”),事后又将粗制毒品运回住地成都市温江区**大道**小区****单元****号房继续加工提炼。期间因担心被人发现,又将粗制毒品和工具等转移至成都市温江区**街道******小区****单元**号房加工提炼(以下简称“**”号房”)。同年32412时许,陈启华携带所制甲基苯丙胺前往郭洪全住处时,民警在“**”号房楼下将其挡获,并在其携带的黑色塑料袋内查获259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随后在“24号房”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液体4086克(含量为50.1%),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粉色液体1993克(含量为13.9%),同时还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和辅料。当日,陈启华带领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驷兴街100号“沙河.云景湾”小区将郭洪全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启华、郭洪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2593克甲基苯丙胺和607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启华、郭洪全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启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洪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启华协助民警挡获被告人郭洪全的行为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万能

                               书 记 员:唐信思

                               20191010

                                  

附:

1、被告人陈启华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洪全现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2、卷宗肆册,光盘肆张,补充材料壹份;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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