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同年6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认识被害人十堰市一燃美美容店经营者董某某。陈某某对董某某谎称自己是十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为让董某某相信其警察身份,陈某某在网上下载警服、警车、警察办案的相关照片,通过微信将这些照片发****,并将自己捡来的手铐放在董某某车上,以达到让董某某相信其是公安局领导的目的。在获取董某某信任后,二人发展成情侣关系。后陈某某以自己要提拔需要人民币60万元送礼为由,让董某某以个人名义贷款人民币35万余元。董某某将自己和母亲章天凤的银行卡交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先后多次从银行卡中取款人民币25万余元,董某某又通过微信给陈启安转账****.5万余元,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期间陈某某为继续骗取董某某信任,在网上购买了一本假离婚证,并制作了一份虚假的购房合同,陈某某将假离婚证、假购房合同以及一张无存款的山东农村合作信用社借记卡交给董某某。至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款项中的2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董某某用于偿还贷款,剩余的款项被陈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生活消费。
被告人陈某某在十堰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向管教干部反映监室在押人员的犯罪线索,后由十堰市看守所将该线索反馈茅箭分局刑侦大队,经茅箭分局刑侦大队核查,陈某某反映的犯罪线索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涉案微信交易明细及聊天记****;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人民警察身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晓丽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扣押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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