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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启常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19〕3239号

被告人陈启常,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住遵义市汇川区**路**房。2008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28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于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并于同年8月29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启常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陈启常在播州区万豪世贸城君豪华美达酒店旁一楼,雇佣背篼搬运工及货车运输将受害人陈某某堆放的铁质线管,盗走800余公斤,后于播州区南白长溪桥一废品回收站变卖,获取赃款人民币1520余元。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陈启常再次以同样的手段盗取该处剩余铁质线管,搬运50捆后被发现盗窃未果。经鉴定被盗线管及丝杆价值4092元。

2、2019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陈启常从汇川区窜至播州区寻找盗窃目标,在播州区大润发超市停车场负一楼找到大量建筑钢材,通过雇佣路边货运三轮车司机搬运的方式,将受害人贺某某的建筑钢材盗走5.29吨,后通过雇佣货车运输至遵义市马栏坝付某某开设的废铁回收站变卖,卖得人民币11000余元。经鉴定被盗5.29吨钢材价值22006元。

3、2019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陈启常再次来到播州区大润发超市地下负一楼停车场,将之前盗窃剩余的建筑钢材2.468吨通过同样的手段盗走,后雇佣货运三轮车运输至播州区播南街青山社区李某某开设的废品回收站变卖,卖得人民币5280余元。经鉴定被盗钢材价值10266元。

4、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陈启常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沙坝加油站对面一工地,雇佣路边货运三轮车司机将该处无人看守的两个废旧电机、一个氧气瓶和一个煤气瓶搬运至播州区播南街青山社区李某某开设的废品回收站变卖,卖得人民币2080元。经鉴定被盗物价值2080元。

5、2019年7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陈启常窜至红花岗区兰秀家园工地,雇佣背篼工人及货车将该处堆放1.99吨消防器材盗走,运至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一废品回收站变卖,卖得人民币4200元,经鉴定被盗物价值116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涉案物品等物证;诉讼文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启常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启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启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陈启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江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柒张,附件壹拾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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