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和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2014年4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5日被醴陵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和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和伟因家中盖房子需要用木材,遂驾驶湘******货车来到醴陵市**镇**村,将被害人高某某、吴某某堆放在道路边上的杉树共计42棵偷走,并将该42棵杉树拖回其位于李畋镇潼塘村的家中。陈和伟与违法行为人瞿某某(已行政处罚)一起该42棵杉树卸在陈和伟家中。
2019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和伟伙同违法行为人瞿某某驾驶一台蓝色货车再次来到醴陵市**镇**村,将被害人杨某某堆放在路边的杉树15棵偷走,在驾车逃离了约1公里后被发现,该15棵杉树被杨某某追回。
被告人陈和伟共盗窃杉树57棵,其中15棵被追回,6棵已被陈和伟盖房子使用,另36棵存放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被扣押的36棵杉树价值人民币249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陈和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相片;2.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和伟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醴价认定[2020]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和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和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和伟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和伟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和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丽
检察官助理 颜 伟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和伟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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