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陈和友,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8********,白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2017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和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后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6时许,被告人陈和友在本市花果园E区**火锅店门口与被害人吴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陈和友用地砖碎片划伤吴某某面部,致吴某某左眼被杀伤。经鉴定,吴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病历、前科材料;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和友的供述;5、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和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陈和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霖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和友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