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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哲敏受贿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哲敏,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1********,汉族,在职研究生,原系台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台州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哲敏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该院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于同年12月11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哲敏于2001年8月至2011年2月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11年2月至2018年12月任台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哲敏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用地、工程承揽、工作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2.6万元(以下币种同)。具体如下:

(一)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陈哲敏利用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胡某某在工程承揽、土地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3年5月14日,胡某某与被告人陈哲敏及阮某某、李某甲、倪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合作,开办台州市**有限公司(2010年5月更名为台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2003年11月增资至110万元)均由胡某某出资,陈哲敏占公司股份18.18%。2003年10月,**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石油”)签订合作新建加油站协议,共同投资建设经营**加油站,中石油占51%股份,远能公司占49%股份。2003年12月至2005年9月,双方共投入资金1320万元建设**加油站,其中远能公司投入加油站的资金647万元,应由各股东按照股份份额出资,陈哲敏应出的117.6万元均由胡某某支付。**加油站建成后至2019年年初,据账面记载陈哲敏共获得分红700万元(含140万元个人所得税)。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陈哲敏收受胡某某117.6万元。

(二)2005年,被告人陈哲敏利用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台州市路桥**采石场在另行选址采矿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同年年底收受该采石场负责人梁某某贿送的5万元。

(三)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哲敏利用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胡某某在工程承揽事项上谋取利益,并收受胡某某贿送的10万元。

(四)2008年,被告人陈哲敏利用担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台州**有限公司土地利用开发、竣工验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9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贿送的5万元。

(五)2011年底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哲敏利用担任台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蒋某某在工作调整、身份编制转换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上半年收受蒋某某贿送的3万元。

(六)2013年,被告人陈哲敏利用担任台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台州市椒江区**老年公寓申请财政补助事项上谋取利益,于同年年底收受该老年公寓股东陈某乙贿送的1万元。

 (七)2016年,被告人陈哲敏利用担任台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在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7年春节前收受张某某贿送的1万元。

(八)2017年,被告人陈哲敏利用担任台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乙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同年下半年收受李某乙贿送的10万元。

(九)2016年,被告人陈哲敏利用担任台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台州市椒江**花艺制作服务中心业务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8年下半年收受该服务中心负责人苏某某贿送的10万元。

被告人陈哲敏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涉案赃款,并于2020年1月17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通知、前科劣迹、**公司、**加油站工商登记及变更情况、合作新建加油站协议书、台州中油**加油站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银行对账单、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基本情况、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文件处理单、台州**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会议记录、任免文件等相关书证;

2.证人胡某某、阮某某、倪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陈某丙、梁某某、林某某、蒋某某、陈某乙、张某某、李某乙等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哲敏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哲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哲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良富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哲敏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材料贰拾壹册、检察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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