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哲红,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哲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间,被告人陈哲红伙同他人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金沙丽水小区,以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姜某某所居住的北三街20号别墅内,盗得其放置于房内的酒4瓶、笔记本电脑1台。盗后,逃离现场,将笔记本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其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从案发现场酒柜玻璃表面提取的指印一枚,与被告人陈哲红的左手小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2012年1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但一直未能将其抓获归案。2013年被告人陈哲红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在法庭审理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其均未如实供述本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哲红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哲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哲红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鉴于被告人陈哲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何蔚
附:
1.被告人陈哲红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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