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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啟松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37号

被告人陈松,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燕子村5组29号。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于2020年7月8日5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轮廓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于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871元的OPPO Reno3 Pro 5G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款人民币1468元。 

被告人陈松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追回所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松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等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松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峰

检察官助理:陈杰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松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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