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善国,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69********,土家族,专科文化,曾任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长、党组成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镇**峰华**期**栋**楼**号。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11月5日被达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枉法罪,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开江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善国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调查机关于同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8日,苟某某在宣汉县巴人花园与阳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后苟某某召集杨某某、刘某某等犯罪团伙人员将受害者陈某某、阳某甲两人刺、砍伤(以下简称“03.08寻衅滋事案”)。案发后,苟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请李某某找被告人陈善国(时任水陆派出所所长)协调处理。
2017年3月10日左右,李某某找到被告人陈善国,告知其希望对“03.08寻衅滋事”案多加关照,尽量做治安调解,并将苟某某委托的2万元现金交与陈善国。陈善国此后怠于侦查、未实施抓捕苟某某等人,也未采取网上追逃等强制措施。3月20日左右,苟某某与伤者方协商达成35万余元的赔偿协议,双方签订《谅解承诺书》后,李某某再次将苟某某委托的2万元现金转交给陈善国。陈善国随后安排李某某与案件承办人马某某沟通,将《谅解承诺书》交到派出所,陈善国看后《谅解承诺书》认为协商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额太高,不便于做治安调解,要求将金额改小换回。苟某某把《谅解承诺书》的赔偿金额改成1.5万余元后在马某某处换回。7月底,陈善国告知李某某自己即将调离派出所,案件尽量在派出所解决,李某某再次将苟某某委托的3万元现金转交陈善国。9月上旬,陈善国即将调离东乡水陆派出所,便安排马某某完善“03.08寻衅滋事案”卷宗材料,因卷内无苟某某笔录材料,为帮助苟某某减轻罪责,陈善国同意并安排马某某通知苟某某来派出所完善讯问材料,并伪造苟某某投案自首情节。
2018年12月18日,苟某某犯罪团伙涉及的“03.08寻衅滋事案”被达州市公安局指定给开江县公安局管辖。开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23日对“金钩召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查处苟某某、杨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鉴定当事人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阳某甲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善国明知苟某某等人可能涉嫌犯罪,收受贿赂后伪造证据故意包庇,充当该犯罪团伙的保护伞,致使该犯罪团伙在“03.08寻衅滋事案”后继续行使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宣汉县公安局“03.08寻衅滋事”案卷宗,开江县公安局“金钩召等人寻衅滋事”案卷宗,陈善国银行流水单等书证;
3.马某某、李某某、苟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陈善国2次供述与辩解、11份自述材料;
5.陈某某、阳某甲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善国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致使不受追诉,为违法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政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善国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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