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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善桦盗窃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善桦,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7********,汉族,文盲,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16日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8月2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被福州市站前派出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违反社区康复协议,于2019年12月1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善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善桦到闽清县梅城镇**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五羊本田牌黑灰色女式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6006元。

2.2019年5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善桦到闽清县梅城镇北大路**大厅内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之威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3880元。

3.2019年5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善桦到闽清县**路**号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4.2019年5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善桦到闽清县**巷**号附近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的一辆五羊本田牌银白色女式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3198元。

5.2019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陈善桦到闽清县梅城镇**门前将被害人俞某某停放的一辆五羊本田牌黑色女式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3276元。

6.2019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善桦到闽清县**村**号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银白色女式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3978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善桦在闽清县东桥镇**附近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档案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魏某某、俞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善桦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善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善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208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善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善桦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善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国庄

检察官助理:黄巧仙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善桦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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