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陈喻攀,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曾于2016年6月2日因贩卖毒品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5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喻攀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0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民警在武汉市江岸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对被告人陈喻攀进行盘查,当场从被告人陈喻攀随身携带黑色包包里面查获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14袋(净重27.65克)和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2袋(净重1.81克);随身携带钱包里面查获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16袋(净重14.71克)和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17袋(净重6.59克),上述毒品疑似物共计50.76克,经鉴定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现场尿液检验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喻攀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喻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喻攀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其系累犯,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至七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凌
检察官助理:甘雪懿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喻攀现居住于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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