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陈喻,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0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现租住于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小区门面。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6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喻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陈喻路过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店时,看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豹牌男式两轮摩托车没有锁大锁就想将该摩托车盗走换钱,陈喻随即打电话叫来摩的司机曾某某,要曾某某帮其把摩托车拖到娄星区**街**号对面龙某某经营的**店,后陈喻将该摩托车以220元的价格卖给了龙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1280元。
2020年6月23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娄星区月塘街附近将被告人陈喻抓获,陈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喻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陈喻还系累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扬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喻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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