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嘉文,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辩护人贺江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嘉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向**大学投标的事实,实施诈骗犯罪2次,共骗取他人钱款达人民币306675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嘉文谎称**大学医学院招标采购医疗设备,以其可以请客、送礼、疏通关系让被害人朱某某中标赚钱为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64175元用于个人挥霍。
2、2020年5月,被告人陈嘉文谎称**大学将于5月招标采购一批防疫物资,以其可以通过找关系保证中标获取高额回报为由,诱骗被害人赵某某投资,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42500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交易转账明细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扣押、提取等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陈嘉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嘉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嘉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兵
检察官助理:许久宁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嘉文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换押证1份、光盘3张、谅解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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