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陈园园,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9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武汉**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园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28日报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4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其母公司北京**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的资助下,注册成立武汉**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区**开发区**商业中心设立办公区,并以该公司名义与河北**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河北**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中心代码为“*****”的经纪会员单位,从事线上邮币卡交易。
武汉**公司招揽被告人陈园园及张某乙、易某某、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经理,另行招募人员为业务员,业务经理与业务员受张某甲指使,相互配合,以虚拟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与被害人聊天取得信任,向被害人谎称在邮币卡中心有熟人,可以获取内幕消息及邮币卡涨跌信息,并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邮币卡涨势图,营造高回报高收益氛围,使被害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听从其指令进行邮币卡交易即可获利。而该邮币卡交易实际由北京**公司旗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操盘,该公司通过持有市场中绝大多数邮币卡、多个子账户之间进行对手操作、制造虚假的K线良好走势等诱骗被害人进行大额投入。该公司将操盘信息反馈给各经纪会员单位,包括武汉**公司,在接收操盘信息后,被告人陈园园受张某甲指使,根据操盘信息“指导”被害人操作,在被害人大额资金投入后,操盘团队采取高抛低吸、反向操作等方式使被害人大量亏损,从中赚取差价及交易的手续费。在被害人怀疑被骗时,被告人陈园园及其所属的业务员负责安抚工作,并诱骗被害人改持其他邮币卡,进行新一轮的诈骗。
经审计,2016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园园采取上述方法,与其管理的1部业务员共同诱骗30名被害人在河北**交易中心投资,骗取人民币共计5421055.42元,被告人陈园园分得赃款人民币121194.71元。
2020年7月3日8时许,被告人陈园园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鉴证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刘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4.河北**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交易平台电子数据;5.被告人陈园园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园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园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园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园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李品亮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园园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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