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105号
被告人陈国云,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58********,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盗窃,于2009年2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71********,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福清市海口镇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云、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国云、王某某分别驾驶摩托车,到福清市**镇**村**号,盗走被害人冯某某的公鸡7只。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公鸡价值人民币1176元。
二、2020年10月10日晚上至11日凌晨,被告人陈国云、王某某分别驾驶摩托车,到福清市**镇**村庄**号,盗走被害人陈某甲的番鸭12只。后二被告人又到**村**号,盗走被害人陈某乙的母鸡6只。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番鸭12只和母鸡6只共价值人民币3600元。
三、2020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陈国云、王某某分别驾驶摩托车,到福清市**镇**村**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丙的番鸭20只。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番鸭20只价值人民币3600元。
四、2020年10月16日晚上至17日凌晨,被告人陈国云、王某某分别驾驶摩托车,到福清市**镇**村**号附近,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番鸭18只、鹅1只。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番鸭和鹅共价值人民币3490元。
五、2020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国云、王某某分别驾驶摩托车,到福清市**镇**村**号附近,盗走被害人莫某某的番鸭5只、母鸡1只;盗走被害人陈某丁的番鸭2只。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番鸭和母鸡共价值人民币1848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国云、王某某在福清市海口镇一麻将馆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吴某某、莫某某、陈某丁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国云、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数据:监控截图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云、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37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国云、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国云、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国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松
检察官助理:温小燕
2021年2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陈国云、王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2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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