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8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村**号。2001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3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华艺路16号门口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
2.2019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福今路交界处天桥下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
3.2019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水荫路少年宫对出人行道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
4.2019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地质局对出人行道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
5.2019年12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水荫二横路东风公园西门南侧人行道上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
6.2019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军区旁人行天桥下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2元)。
7.2019年12月18日傍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37号十六中门口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
8.2020年1月1日傍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广东省人民医院正门广场自行车停放处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
9.2020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北路星巴克正门口对出路段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元)。
10.2020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上渡路123号麦当劳门口盗走电动自行车1辆。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被害人颜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碟29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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