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国凤,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4日刑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凤、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陈国凤以微信支付5200元人民币的方式向名外号为“肥仔”(在逃)的男子购买得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经电话联系被告人龙某某,让龙某某从柳州市鱼峰区**路**小区自己住处。被告人龙某某拿到毒品后带到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电梯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随身背的一个包里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经称重,净重19.55克),随后民警在**小区**栋**室将被告人陈国凤抓获。经鉴定, 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陈国凤、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凤、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数量大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国凤、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国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家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国凤、龙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毒品已依法上交自治区公安厅禁毒部门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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