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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国勋寻衅滋事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陈国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号。2007年6月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两百元;2016年6月22日年因诈骗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林某某(已判决)酒后因琐事和被害人杨某某在龙港市**KTV发生冲突。被人劝阻离开后,林某某为发泄情绪,纠集被告人陈国勋及李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钢管在龙港**酒店前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头部被林某某用砍刀砍伤,被告人陈国勋因他人阻拦未砍到杨某某。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病历材料、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阙某某、陈某乙、应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国勋的供述,同案犯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国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勋结伙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国勋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国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芸

检察官助理:谢彬彬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国勋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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