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六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国升,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26日被长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7月29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28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6月1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强奸(未遂)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9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国升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陈某丙家中喝酒时与陈某乙发生口角,因不满被害人陈某甲为陈某乙出头说话,被告人陈国升用拳头朝陈某甲头部打了一拳致其头部流血,被人劝离后被告人陈国升回到家中换完衣服出来,经过陈某丙家门口遇见被害人陈某甲,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陈国升又用拳脚殴打陈某甲胸部、腹部等处致其受伤。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陈国升和被害人陈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陈某甲7万元人民币,取得陈某甲的谅解。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陈国升主动到长乐区公安局鹤上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陈国升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国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陈国升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国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4.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国升赔偿被害人陈某甲7万0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锦强
检察官助理:陈兴联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国升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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