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陈国和,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藤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藤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陈国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电器购销合同投资或以做生意、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向陈某甲、梁某某、陈某乙、岑某某、甘某某、刘某某借款用于偿还他人高息借款和个人消费,其中骗取陈某乙332.24万元、陈某甲278.988万元、刘某某213.855万元、甘某某180.985万元、岑某某95.6675万元、梁某某18.05万元,被告人陈国和共诈骗他人钱财1119.78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小萍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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