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720号
被告人陈国强,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该区**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8日因吸毒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7月9日因吸毒、盗窃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陈国强因无钱注射吸食毒品,来到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10号好礼蛋糕店外,见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店外的雅迪牌72V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未取车钥匙和车辆未上锁,趁无人之机将电动车盗走。
经南充市嘉陵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陈国强盗窃的雅迪牌72V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国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国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国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光复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国强现羁押在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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