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国忠,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67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区**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9月25日被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58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1994年9月25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忠、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国忠、庄炳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陈国忠、庄某某在本市集美区先后三次盗窃他人的电动车、摩托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陈国忠到本市集美区诚毅广场1号地铁口,后被告人陈国忠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电动车盗走。
2.2019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陈国忠到本市集美区后溪镇港头菜市场旁,后被告人陈国忠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酒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3.2019年12月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陈国忠到厦门市集美区大学城公交车站旁的地下通道出入口处,后被告人陈国忠将被害人古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295元的“闽DJC396”号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陈国忠、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国忠、庄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闽DJC396”号牌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古某某,被告人庄某某已对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退赃退赔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闽******”号牌两轮摩托车、作案工具台铃牌两轮摩托车等物证;
2.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古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国忠、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陈国忠、庄某某的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国忠、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忠、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国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国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国忠、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国忠、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国忠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斌
检察官助理:武 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国忠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
4.附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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