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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国林开设赌场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50号 

  被告人陈国林,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1********,汉族,小学,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县,住浙江省**县**乡**村**幢**号。寻衅滋事罪于日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日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故意伤害罪于日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仙居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林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2020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陈国林在仙居县管山村附近杨梅山、船山村砖窑厂附近杨梅山、实验中学附近桥洞、岭脚村附近杨梅山上开设赌场,召集胡某某、应某甲、李某甲、余金某等人参与“仙居三十二张”赌博,涉及赌资12万余某某,其中被告人陈国林获利5200元。

2020年5月21日8时,被告人陈国林到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7月27日退缴个人违法所得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9只塑料夹。2、书证:被告人陈某甲人口信息、前科资料、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应某乙、杨某某、朱爱莲、王某甲、丁某某、张某甲、泮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吴某某、李某乙、丁某某、陈某乙、张某乙、王某乙、胡某某、应某甲、李某甲、余金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林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退缴个人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丙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陈某甲退缴的个人违法所得现暂扣于仙居县公安局。

5、物证(19只塑料夹)现存于仙居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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