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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国标诈骗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国标,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2********,汉族,高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农民,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期间,陈国标、陈某某对黄某甲称能通过社会人际关系将应届毕业大学生介绍到**银行当正式员工,并承诺每个月的工资高于5000元,但是需要14万元人民币作为介绍费。黄某甲将此消息告诉王某某,陈国标也联系王某某,称可以通过走关系让他到**银行工作。后陈国标提供银行账户给王某某,王某某的家人便转账10万元到陈国标提供的账户上,4万元转给陈国标的父亲陈某某账户上。陈国标便介绍王某某到海口**服务有限公司(外包公司)上班并签署合同。王某某每月工资为2000元,与之前协商的薪资待遇相差较大,之后王某某多次联系陈国标过问此事,并表明若不能介绍他到光大银行工作就要退还介绍费,陈国标至案发时未退还。

2.2017年期间,陈国标、陈某某对黄某甲称能通过社会人际关系将应届毕业大学生介绍到中国光大银行当正式员工,并承诺每个月的工资高于5000元,但是需要14万元人民币作为介绍费。黄某甲将此消息告知给符某甲的父亲符某乙,符某乙分两次将14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黄某甲,黄某甲再将这14万元转交给陈某某,陈某某交给其儿子陈国标。之后陈国标介绍符某甲到海口**服务配套有限公司上班并签署合同,符某甲每个月的待遇约为2000元人民币与之前协商的薪资待遇相差较大,之后符某甲多次联系陈国标过问此事,并表明若不能介绍他到光大银行工作就要退还介绍费,陈国标至案发时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清单、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黄某丙、陈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符某乙、符某甲、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国标的供述与辩解;

5.黄某甲、黄某丙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陈国标和王某某的微信语音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国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起诉阶段,被告人陈国标的家人已将赃款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安排人作为正式员工到光大银行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符某乙、王某某人民币27万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更明

检察官助理:朱博美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国标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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