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陈国水,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0被临时寄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看守所,2019年10月17日被押解出所,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水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6日至4月期间,在唐山市古冶区梁某某办公室内,被告人陈国水在隐瞒**广场**号底商已在2016年11月已出售的前提下,仍以该底商做抵押物,分两次向侯某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后陈国水归还人民币22500元,实际造成侯某某损失人民币225000元,陈国水骗取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小部分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国水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帐证材料;
6、被告人陈国水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水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陈国水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陈国水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据目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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