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陈国洪,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普洱市江城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29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超,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登云,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乡**村**二组,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施建平,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路*号*幢***室,无前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江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19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登云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国洪、付超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施建平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2月8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施建平联系被告人王登云让其招募工人到老挝煤矿做工。2019年3月5日,王登云告知施建平有8名无护照的**人想偷渡去老挝矿山做工,施建平同意。自2019年2月13日至3月11日,被告人施建平向王登云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工人办证费、食宿费等各费用共22000元。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王登云通过微信联系陈国洪让其将一批无出入境证件的工人运送至老挝,次日,李某某联系陈国洪让其运送无出入境证件的黄某某至老挝。3月16日,王登云招募组织22名民工从贵州前往老挝矿山打工。其中,无合法证件的11人按计划于当天入住普洱市勐康口岸附近的兵哥农家乐,欲择机偷渡前往老挝。2019年3月18日,付超替王登云付清11人的食宿费及运送费共计5200元人民币后,陈国洪驾驶车牌云JF**的灰白色面包车,付超驾驶车牌云CV****的白色陆风越野车,将12名无出入境证件的中国籍男子送至江城县勐康口岸咖啡地的偷渡地点,陈国洪向12人指明偷渡路径后和付超返回。同日,偷渡的12名中国籍男子被老挝乌德警方抓获,3月20日被老挝警方从勐康口岸移交至江城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王登云被老挝警方处罚后释放,2019年4月17日,付超被墨江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抓获移交给江城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2019年4月19日,王登云到江城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9月12日,施建平到江城县边境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材料,电话联系清单,王登云、钟守海出入境记录,兵哥农家乐登记表,老挝国移交函等书证;2、证人证言:郭某某、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登云、陈国洪、付超、施建平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郭某某、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等证据;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登云组织11名中国籍男子,被告人施建平主观明知王登云组织8名无出入境证件的人员非法出境至老挝,还提供资金支持,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陈国洪、付超运送12人非法出境至老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被告人王登云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国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凤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登云、付超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国洪现被取保候审于江城县**镇,被告人施建平被取保候审于江城县**镇。
2.起诉书25份,刑事侦查卷宗6册,光盘44张。
3.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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