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陈国生,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陈国生于2008年7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国生于2019年10月13日14时许,在本市海珠区西滘大干围浩城创意园东区北楼一楼自行车停放处,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桌某某的红色杂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6.43元)。
(二)被告人陈国生于2019年10月17日17时许,在本市海珠区西滘大干围浩城创意园东区北楼一楼楼下,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黄某某的黑色杂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陈国生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国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国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国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川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国生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扣押被告人套筒1个、锥头1个,以上物品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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