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陈国生,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2********,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年9月25日被四川省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泸州市龙马潭区吸毒人员刘某某、樊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陈国生零包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分别是:
1、2019年10月1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向被告人陈国生购买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陈国生在泸县将毒品交予刘某某。
2、2019年10月11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向被告人陈国生购买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陈国生在泸县将毒品交予刘某某。
3、2019年11月10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向被告人陈国生购买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陈国生在泸县将毒品交予刘某某。
4、2019年11月25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向被告人陈国生购买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陈国生在泸县将毒品交予刘某某。
5、2019年12月19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向被告人陈国生购买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陈国生在泸县将毒品交予刘某某。
6、2019年12月27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向被告人陈国生购买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陈国生在泸县将毒品交予刘某某。
7、2019年12月28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向被告人陈国生购买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陈国生在泸县将毒品交予刘某某。
8、2019年12月29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向被告人陈国生购买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陈国生在泸县将毒品交予刘某某。
9、2020年1月10日,刘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和200元向被告人陈国生购买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以及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陈国生在泸县将毒品交予刘某某。
10、2019年12月28日,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向被告人陈国生购买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后被告人陈国生在泸县将毒品交予樊某某。
11、2020年1月21日,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向被告人陈国生购买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后被告人陈国生在泸县将毒品交予樊某某。
另查明,2020年9月18日,泸县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向被告人陈国生购买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陈国生在泸县将毒品交予黄某某。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陈国生在泸县被民警抓获,并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座垫下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1.99克,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94克和0.43克,经检验,从上述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沛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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