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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国良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陈国良,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3195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路**号**室。1988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0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10日因犯盗取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陈国良至本市海曙区亿彩购物中心二楼洛克映像摄影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店内电脑桌上的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3元),后以人民币600元价格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订单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等;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国良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辨认案发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商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国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国良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国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佶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国良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其他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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