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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国辉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陈国辉,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陈国辉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2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陈国辉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以销售口罩、酒精物品的名义,骗取居住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的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64860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陈国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国辉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国辉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国辉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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